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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10万承兑汇票未保价丢失 快递公司只赔500元?

    10万承兑汇票未保价丢失 快递公司只赔500元?

    发表时间:2015-12-18浏览次数:669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10万承兑汇票未保价丢失 快递公司只赔500元?

      快递物品时,你会选择保价吗?相信只要不是特别贵重的物品,多数人不会选保价。但快递公司称,不保价的物品快递时丢失,赔偿的最高上限为500元,对这样的条款你会认可吗?12月14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推翻了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判处快递公司赔偿原告3176元。

      事件回放:

      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快递时不见了

      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响水某包装公司员工将面值1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寄响水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让其快递至兴化市一家纸制品有限公司,但到兴化市后,收件人并未收到装有此张承兑汇票的快递。经查询,快递人员因工作失误,致某包装公司所寄物品丢失。

      为确保银行汇票涉及的财产安全,某包装公司办理了挂失支付、公示催告等一系列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经济损失2万多元。某包装公司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但对方称最高只能赔偿500元,于是一气之下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承兑汇票到期被其他原因认领,一切费用及承兑本身金额由被告全部承担。

      但快递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没有为原告邮寄过承兑汇票,且根据快递服务合同,如果寄件人没有选定保价,则寄件人确认快递的最高价值就是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快递收据单编号上网查询,显示快递已在2014年11月9日被签收,但快递公司未能提供由收件人签收的快递单据。由于兴化纸制品公司未收到物品,响水某包装公司还派人去兴化核实情况,并到南通某银行申请止付及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争议焦点:

      快递中是否含有讼争的承兑汇票

      响水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快递中是否含有讼争的承兑汇票。

      首先,某包装公司已提交该日委托快递公司邮寄一份快递的证据,且原告在交付快递之前复印了票据,之后保留了快签收单,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其次,原告在得知快递未能送达兴化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后,立即派人驱车赴南通某银行申请止付,并向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表明原告针对票据遗失采取行动这一特性明确。快递中如不含有票据,原告不会用如此人力、物力,如此方式去弥补,否则有违常理。

      此外,南通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表明,响水某包装公司系讼争票据的权利人,以后也未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原告通过上述证据和现实行为证明快递中含有票据,证据形成锁链,所以法院对快递中含有讼争票据予以确认。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派员工至外地处理相关事宜产生的过路费、汽油费、餐饮费、住宿费、公告费、诉讼费损失系原告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直接损失认定合计3176元。

      法官说法:

      快递须知系格式条款

      在这起诉讼中,被告还辩称原告寄快递时并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500元以内。法院推翻了这个观点。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首先,快递公司所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属邮政普遍业务而属快件业务,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属快件损失赔偿,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其次,本案所涉及的快递单的背面的快递须知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以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向原告进行告示,亦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快递单上对是否保价进行选择是经过被告的充分告示过后的结果,故该条款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

      因该条款存在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被告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原告进行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被告无权按该条款规定减轻自身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响水某快递公司赔偿响水某包装公司经济损失317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