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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非票据权利的分类

    非票据权利的分类

    发表时间:2015-07-11浏览次数:649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票据法实践中遇到的非票据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出票人的要求返还票据权。当出现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等事由时,出票人可向其直接后手行使返还票据权。如果出票人的直接后手已将票据背书转让,则出票人不能行使该权利。

      2. 失票人的要求补发票据权。失票人的要求补发票据权只能在票据时效届满以前行使,如果该票据所载票据权利时效已经届满,则只能依靠其他寻求补偿。且该权利只能向出票人而非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在提出该权利时,失票人应提供担保,以避免善意取得该票据的第三方主张票据时会给票据债务人尤其是出票人造成损失。

      3. 失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失票人可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行使请求返还票据权。

      4. 未按规定期限通知而使前手或者持票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持票人在受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 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是一种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时经常行使的、最重要的一项非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正当持票人,包括最后的被背书人、因履行追索义务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票据丢失但具有相应证明的持票人。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则是出票人和承兑人,背书人因未获得单方面票据利益、保证人因不能获得票据利益,因而都不应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定在于实现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因为,为尽快实现票据权利流通的效率,票据权利的时效远远短于其他权利,这有利于票据义务人尽快实现义务,结束票据权利的不稳定状态,但却使票据权利人比其他权利人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同时,如果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则由于因丧失票据权利而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却既能获得对价,又能免除付款义务,因而会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定使得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利益有所补救。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票据权利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消灭,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也就无法请求票据义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如果票据权利不消灭也就不存在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必须有其他证明文书来证明其的确为正当持票人且原来的票据权利无瑕疵。

      (2)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保全手续而消灭,至于持票人是否在票据权利丧失中存在过失则不加以考虑。

      (3)返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消灭享有利益,这时持票人可向返还义务人要求返还与其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多少的举证责任由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承担,且“利益”以其未付的票据金额为限,不包括其他费用与利息,因为返还义务人并无过错,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完全是因为票据权利行使时效已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票据权利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