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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发表时间:2015-05-16浏览次数:743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它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不可分: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可以说,票据权利是票据的实质内容。

      基本含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一种随票据行为产生、由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

      1. 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其内容是票据金额给付的请求,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载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法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如利息、必要费用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如存在下列情况,持票人也可不行使付款请求权而直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再背书转让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付款人对票据进行承兑后,付款人破产的,由于付款人在破产前已经对票据进行了承兑,因此,付款人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求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但是,由于参加破产分配有可能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且程序复杂,因此,大部分持票人会选择直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都是持票人享有的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又存在很多差异,主要表现在:

      (1)行使的次序不同。追索权是为弥补付款请求权的不足而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权利。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没有实现时,持票人才可行使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不能再行使追索权。

      (2)行使的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只要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就不复存在。而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当某一票据债务人清偿了票据债务之后,就可以取得的票据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一般是无条件的,持票人仅按票据上载明的时间行使即可。而追索权的行使是有诸多条件的,包括发生了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等法定原因,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保全手续,取得了拒绝证明或其他证明。

      (4)行使的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第一义务人,即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有一个;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

      (5)请求的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不仅包括票据金额,还包括该金额在法定期间内的利息及其他法定的必要费用。

      (6)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汇票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内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2. 票据权利是凭借对票据的占有才能行使的权利。

      票据权利附随在票据之上(特殊情况如公示催告除外),两者不可分离,因此,同一票据上的权利只能有一个权利人,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人,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权利。票据权利只能由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债权与对票据本身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可以也只能凭票据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据金额,而无权要求以其他标的物给付。票据债务人也无权以其他标的物的给付代替票据所载金额的清偿。不持有票据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凡持有票据的人就推定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合法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权利主体可分为绝对的权利主体和相对的权利主体。前者是指通过出票或者背书转让,或者直接交付转让,或者无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但不负任何票据义务;后者指通过追索程序在清偿了后手所追索的金额之后取得票据的原票据义务人,在成为持票人后其仅享有对包括承兑人在内的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曾在票据上负有义务,是因为履行了义务才取得再追索权。

      4. 票据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票据债务人,即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义务主体可分为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前者也称主债务人(承兑人),是指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义务的票据行为人,亦即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的对象,其所承担的是付款责任,持票人向其行使的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后者也称次债务人,是指向持票人负担保付款义务,即当主债务人不能满足持票人的付款要求时负责偿还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其所负的是担保付款责任,持票人向其行使的权利为追索权。

      5.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都属于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存在明显不同。

      (1)行使顺序不同,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实现,追索权即不复存在。

      (2)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到期日就可以行使,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才能行使。

      (3)对方当事人不同。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即承兑人)或关系人(即未承兑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

      (4)请求支付的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权利消灭时效不同。付款请求权的时效为票据到期起2年,追索权的时效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追索权不同。追索权又包括两种:由持票人(绝对权利主体)向前手背书人行使的追索权;已履行追索义务的背书人(相对权利主体)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的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