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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在民法上,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但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不存在效力追认的问题。对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票据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并可以以此对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应直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其履行票据上的义务而无须向被代理人请求,即票据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