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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银行票据的特征介绍

    银行票据的特征介绍

    发表时间:2015-01-12浏览次数:737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票据行为是特殊的法律行为,具备一些一般法律行为所不具有的特征。

      1. 要式性。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为各种票据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行为格式,未依法定方式进行,则不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因此,票据行为必须是要式行为,不允许行为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按照法定款式、方式和手续进行,以确保票据的形式、内容统一,便于交易双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迅速地确认各自在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方便收授,提高票据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要式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行为人通过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表示对其行为负责。未在票据上签章或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表现形式而非口头,且在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如果未按规定位置记载或仅以口头形式表述,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应记载的内容和对此内容的记载方式、记载位置合称为票据款式。在票据上的记载都必须以法定款式进行。不依法定款式进行票据行为的情形,主要包括:欠缺法定记载事项、增加法定记载事项之外的其他内容、记载位置不合规则、书写格式不规范。

      2. 无因性。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及是否有效力的影响。只要具备抽象的形式,票据行为就能生效,而不必考虑导致其产生的借贷、买卖及其他实质原因。无因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行为只要完成生效,除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义务人都必须承担票据义务,即使原因关系已无效、变更或根本不存在,票据义务人仍不能对持票人免除自己的票据义务。(2)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种实质的原因关系而取得债权,只需依背书连续就可以当然地证明票据债务有效,从而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3)对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提出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其直接前手和直接后手以及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以原因关系提出抗辩。在我国,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 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以外的证明方法来加以解释、变更和补充。文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2)不能以票据文字记载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证明、变更和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 独立性。同一票据上存在数个票据行为,每一个票据行为都独立发生,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挥效力,某一行为无效不会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票据行为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由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责任却是连带的,即票据上的所有行为人,对持票人来讲属于共同债务人,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同位的连带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